亮剑!遂宁通报1起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8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片区临时停车场项目”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为“3-PAXXXXXX”的推土机)开展监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使用的推土机林格曼黑度实际测量值为1.75,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Ⅲ类限值要求。2024年1月25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非法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经查,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5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启示意义
建筑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流动性强、作业周期短等特点,导致部分施工单位存在已完成备案登记和张贴环保号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就不会被抽检的侥幸心理,未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及时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从而导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对企业进行了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助力我市空气质量改善。